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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教育部有關中小學聘任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於代理期間死亡,比照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」規定,發給遺族撫慰金及殮葬補助費

一、依據新竹縣政府教育局112年10月31日教人字第1125041099號函辦理。

二、依據教育部112年10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140212號函及行政院112年10月6日院授人給字第1124001665號函辦理。

三、旨揭撫慰金及殮葬補助費標準如下:

(一)撫慰金:

1、病故、意外或自殺死亡:以學歷起敘所敘薪點為計算基準,並包含加給,給與13.5個月之一次給與。

2、因公死亡:以學歷起敘所敘薪點為計算基準,並包含加給,給與27個月之一次給與。

(二)殮葬補助費:依死亡時公務人員委任第5職等本俸5級之俸額計算,發給7個月之一次給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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