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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室
轉知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『情節重大者』認定之參考原則」、總說明及逐點說明
依據新竹縣政府112年10月16日府行法字第1120384932號函及國家發展委員會112年10月12日發法字第1122001947號函辦理。
1121003409收文附件_112ae02258_2_17154105453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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