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
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首頁
人事室
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釋有關校事會議成員之家長會代表、行政人員代表、學校教師會代表產生方式及教育學者、法律專家、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之資格條件。
詳如附件
1101001436收文附件_110hd19016_1_21130924998.pdf
1101001436收文附件_110hd19016_21130924998.PDF
瀏覽數:
分享
登入成功
Close (Esc)
Share
Toggle fullscreen
Zoom in/out
Previous (arrow left)
Next (arrow right)